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死亡交强险要不要赔?【小案件·大道理】

时间: 2024-02-29 20:44:33 |   作者: 产品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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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会法院审结一起因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死亡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在特种车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机械租赁公司损失60.69万元。

  小陆是机械租赁公司的员工。某天,小陆将驾驶的混凝土泵车停放在施工工地,在其操作浇灌混凝土时,车辆吊臂不慎触碰高压线,导致手握输送管的小李触电倒地。后小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机械租赁公司与小李家属协商一致并达成赔偿协议,由机械租赁公司赔偿86.7万元。因机械租赁公司为涉案混凝土泵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商业第三者险,机械租赁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付86.7万元。

  机械租赁公司负责提供涉案混凝土泵车到施工工地输送混凝土。施工现场有高压线经过,机械租赁公司应充分认识到作业中存在的泵车吊臂触碰高压线风险,但其依然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者其他安全施工方式的情况下进行实施工程,应对小李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赔付以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为要件,以“通行”状态为必要条件。涉案混凝土泵车是停放在施工工地进行浇灌混凝土时发生的事故,并非是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而且涉案混凝土泵车并不在相关规定的特定种类设备目录中,不属于特定种类设备,亦非用于起重,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关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的内容,所以机械租赁公司主张涉案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但是,保险公司应在特种车商业第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机械租赁公司损失60.69万元(86.7万元×70%)。

  综上,新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机械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案经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交强险具备公益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具有提供救济、增强保障、分担风险之作用。

  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作业过程是静止和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状态,而非“通行”状态,在静止作业状态发生意外事故并不满足交强险赔付“通行”状态的必要条件,故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应区别于道路交互与通行行驶带来的风险,若也纳入交强险赔付范围,有悖交强险设立的初衷,不符合交强险制度的宗旨。

  在此,也提醒从事相关领域的公司或人员,建议为混凝土泵车、作业人员投保相应保额的商业保险,并高度关注保险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以防出现免赔情形时没办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定种类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含气瓶,下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定种类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施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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